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11825号之三
原告:山东金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埠镇。
法定代表人:张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超,山东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百彤,山东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广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由龙运,吉林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金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金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268元,申请费3888元,由原告山东金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芳莉
审判员 王怀建
审判员 刘克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