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721民初6046号
原告:松原市三鑫建筑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前郭县经济开发区阿拉坦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朱洪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晗,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军,男,汉族,1974年11月30日生,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管中志,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蒙古族,住前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三鑫建筑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管中志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松原市三鑫建筑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松原市三鑫建筑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松原市三鑫建筑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立清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周继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