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长春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4民初637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抚松县。
被告:长春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安联国际大厦B幢1263室。
法定代表人:满立红,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长春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丰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