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12民初1502号
原告:铁岭市天禹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辽海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奢岭四街101号房屋3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铁岭市天禹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铁岭市天禹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铁岭市天禹塑料管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铁岭市天禹塑料管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