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长春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01财保169号 申请人:***,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延吉市。 被申请人:长春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双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10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春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350000元(银行账号:431XXX9********_60XXX,开户行:招商银行长春一汽支行)。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财产保全担保函(保险单号:PZDXXX232XXX000XXX004X)提供担保,保单价值人民币35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春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350000元(银行账号:431XXX9********_60XXX,开户行:招商银行长春一汽支行)。冻结期限一年。 保全费22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