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贤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兴化市圣嘉丽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兴化市贤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民终2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化市圣嘉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戴窑镇乐吾路东侧1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炳荣,江苏楚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化市贤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戴窑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兴化市圣嘉丽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化市贤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1民初1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兴化市圣嘉丽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兴化市圣嘉丽置业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兴化市圣嘉丽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000元,由上诉人兴化市圣嘉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旭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