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981执2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木模工,住东台市。
被执行人:钱忠进,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木模工,住东台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木模工,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兴化市贤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钱忠进、***、兴化市贤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的(2018)苏0981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钱忠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195006.64元(不含贤人建筑公司垫付31000元);二、被告兴化市贤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条确定的义务负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苗学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91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768元,被告钱忠进、***、兴化市贤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123元;鉴定费6702元(原告预交3002元、贤人建筑公司预交3700元),由原告***负担3002元,被告钱忠进、***、兴化市贤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7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钱忠进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一、标的为赔偿款195006.64元,诉讼费4123元,迟延履行利息2000元,合计201129.64元,其中扣划***117637.5元,余款83492.14元;该款钱忠进于签订和解协议三日内给付2万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3492.14元,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3万元,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3万元;二、钱忠进如按上述协议按时如数履行,则***放弃迟延履行利息请求;如钱忠进有一期不按时如数履行,***有权按原法律文书立即恢复执行(减去已履行部分),并要求钱忠进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三、上述款项由钱忠进直接向***履行。
上述事实,有扣划通知书、执行和解协议、谈话笔录、收条等证据证实。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981执296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颖
审判员***
审判员*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