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281民初4163号
原告:***,女,1963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化市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系原告的丈夫。
被告:***,男,1968年12月9日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告:兴化市贤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8888578X3,住所地兴化市戴窑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兴化市贤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