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翰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翰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辖终3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18号8栋1单元,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9738437B。
法定代表人:王连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翰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河街157号1栋1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66873838X5。
法定代表人:赵斌,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7民初102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对此已经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劲松
审 判 员 周盛春
审 判 员 谢 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燕
书 记 员 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