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翰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翰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春供电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民初1147号

原告:吉林省吉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自由大路****。

法定代表人:李朝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岩,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翰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经济开发区临河街******v>

法定代表人:赵斌。

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春供电公司,住所地:朝阳区人民,住所地:朝阳区人民大街**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李国辉。

原告吉林省吉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翰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春供电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原告吉林省吉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吉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45.00元,由原告吉林省吉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长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郭乃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