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翰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翰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财保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王连华。
被申请人:吉林省翰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吉林省翰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吉林省翰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足额担保。因解除保全申请人以执行完结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后因保全账户到期自动解除冻结,后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撤回解除保全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解除保全申请。
审判员  王瑶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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