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翰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南瑞恒驰电气装备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翰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11财保7号
申请人:江苏南瑞恒驰电气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鄷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婕,江苏宁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南瑞恒驰电气装备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吉林省翰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南瑞恒驰电气装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省翰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冻结或查封等保全措施。申请人江苏南瑞恒驰电气装备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南瑞恒驰电气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翰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