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4执47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鸣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永红万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荆川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永红万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6常仲裁字第0203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期间,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做出(2016)苏0404破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常州市戚墅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常州永红万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后,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6常仲裁字第020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金星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