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光乾塑料制品厂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02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催字第34号
申请人江苏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区凤鸣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报人宿迁市光乾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宿城区耿车镇青年路工业集中区。
负责人**,该厂厂长。
申请人江苏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其所持江南农商行武进支行承兑汇票遗失(号码为3140005126875640,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北区龙虎塘康亚装饰材料经营部,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五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宿迁市光乾塑料制品厂已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新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