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4执4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鸣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永红万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荆川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永红万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6常仲裁字第020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期间,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做出(2016)苏0404破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常州市戚墅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常州永红万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8年8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本案应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州仲裁委员会2016常仲裁字第0203号仲裁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金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