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武催字第33号 申请人江苏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区凤鸣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5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江南农商行武进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40005126875637,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北区龙虎塘康亚装饰材料经营部,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