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融奥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融奥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辽源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吉0402民初783号
原告吉林省融奥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源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融奥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辽源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融奥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73.0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付丽梅
书记员 邵诗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