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融奥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融奥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汉森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顺风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吉0191民初564号
原告吉林省融奥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奥公司)与被告长春汉森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森公司)、第三人吉林省顺风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工程项目汉森·香榭丽项目34#会所外墙真石漆工程,约定的项目地点为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双方各自持有的结算协议书存在差异,不能达成一致,因此双方对工程款金额有争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由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长春汉森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其巍
书记员  陈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