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融奥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融奥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英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吉0191民初01757号
原告吉林省融奥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奥公司)与被告吉林省英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融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艳秋、郑洪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英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3年6月30日签订的有关被告将其开发的万盛东城XXX号328平方米房屋作价460万元抵付原告工程款的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严格履行。根据协议约定,原告有权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未按原告的要求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违约行为,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就被告开发的万盛东城小区XXX号面积为328.32平方米房屋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答辩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合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30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抵账工程款协议,主要约定:被告同意将其开发的万盛东城XXX号328平方米房屋作价460万元,作为原告施工的东盛东城外墙保温、涂料工程的工程款抵付给原告;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原告有权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暂不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保留一次更名权,待有第三人想购买该房屋时,原告可用书面通知方式告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同意与最终产权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若销售许可证未下发,可签订内部认购书,签订依据为上述该商品房的基本信息,建筑面积以产权备案面积为准;等等。2020年7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就该房屋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庭审中称,原告现使用该房屋。
被告吉林省英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就万盛东城小区XXX号面积为328.32平方米的房屋与原告吉林省融奥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案件受理费43,600元,减半收取计21,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吉林省英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史永举
书记员  李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