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融奥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融奥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汉森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顺风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吉01民辖31号
原告吉林省融奥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奥公司)与被告长春汉森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森公司)、第三人吉林省顺风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签订以房抵付工程款的协议,系汉森公司对欠付融奥公司《汉森香榭里项目34#会所外墙真石漆工程合同》《汉森华尔兹外墙保温施工合同》工程价款债务清偿的方式之一,是当事人之间对于如何清偿工程价款债务作出的安排,各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协议书中,也并未约定因此而消灭相应金额的工程价款债务,故应认定系双方当事人另行增加一种清偿工程价款债务的履行方式,而非原工程价款债务的消灭。虽然原告后来变更诉请为:请求被告按照《协议书》交付三处房屋,但其实质是还是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欠付的工程价款,只是给付方式有所改变。尤其原告另外还有给付工程款432092元的诉讼请求,故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涉工程所在地点在长春新区人民法院辖区内,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闫明昕 审判员  赵 欣 审判员  张凤英
书记员  徐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