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宝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市京万恒润商贸有限公司、吉林省宝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5民初1744号
原告:长春市京万恒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中大建材市场3区6号。
法定代表人:郭国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钧,吉林瀛安鸿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宝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正阳街B4-8-1。
法定代表人:梁艳民,总经理。
原告长春市京万恒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宝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长春市京万恒润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春市京万恒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