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3民终1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案外人):***,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宝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正阳街B4-8-1。
法定代表人:毕宝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雪东,吉林崇明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于文刚,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宝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捷建筑公司)、第三人于文刚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吉0323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本案执行依据即宝捷建筑公司与于文刚之间借款合同纠纷的判决涉嫌虚假诉讼,但一审法院就该事实没有进行审理,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吉0323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贺庆华
审判员 刘晓东
审判员 杨 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明霞
书记员 兴琪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