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威龙容器管道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对松原市威龙容器管道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721财保221号
(2018)吉0721财保221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住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申请人:松原市威龙容器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郭尔罗斯工业集中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松原市威龙容器管道安装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请求撤回诉前财产保全,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万元的冻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松原市威龙容器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账户银行存款xx万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本院退还申请人***。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2018)吉0721财保221号之一
发往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乌兰支行
事由:本院2018年12月6日(2018)吉0721财保221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被申请人松原市威龙容器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在你处,账号:xx内存款xx万元,现请解除冻结。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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