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721执恢19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松原市威龙容器管道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威龙容器管道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1日做出(2016)吉0721民初344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欠款23794元。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34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耿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