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02执7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威龙容器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工业集中区(前郭县威龙金属加工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学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天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乌兰图嘎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天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威龙容器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天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黑1002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吉林省天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威龙容器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629860元、案件受理费10099元,合计639959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吉林省天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轮候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天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5.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吉林省天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在吉林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天吉能源有限公司、长岭吉奥油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6.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吉林省天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不动产权证号××、丘地号220103002013GB00010、建筑面积3568.23平方米商服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639959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报告财产,但其逾期未予申报,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对申请人进行约谈,申请人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提交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另外,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黑1002执7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刘长波
审判员 刘海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房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