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富翔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哈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富翔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403执11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赤峰哈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政府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01401886E。

法定代表人刘跃臣,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富翔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陆以北、郑州街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6733259340。

法定代表人刁子彦,经理。

关于赤峰哈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吉林省富翔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本金200000.00元,诉讼费4742.00元,申请执行费2900.00元,利息37113.00元(计算至2020年7月27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赤峰哈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没有实现,故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403民初35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403民初3532号民事判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汉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闫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