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621执1147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合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泉阳镇。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抚松县聚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松县抚松镇。
法定代表人:单宝仁,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合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松县聚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抚松县人民法院(2018)吉0621执11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