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扶装饰有限公司

吉林市中扶装饰有限公司、吉林市吉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04执恢34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中扶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吉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中扶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吉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204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中扶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吉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于2022年12月2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298,817元,已退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可立即处置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