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省科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吉0104民催12号
申请人:吉林省科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工农大路百脑汇大厦7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吉林省科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0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吉林省科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票面金额3,000.00元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吉林省科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00元,公告费900.00元,由申请人吉林省科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