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7民终681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吉林省隆塬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永坤,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孙山,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松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昊然,吉林津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扶余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华,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扶余市。
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俊峰,吉林夫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扶余市新源镇中心小学,住所地吉林省扶余市。
法定代表人:乔宝国,系该校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吕景林,男,195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扶余市。
上诉人吉林省隆塬建筑有限公司、孙山因与被上诉人***、田华、扶余市新源镇中心小学、吕景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21)吉0781民初3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公开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21)吉0781民初38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774元,由本院退还给吉林省隆塬建筑有限公司、孙山。
主审人 邰伟利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邹仕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