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721执47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隆塬建筑有限公司,住松原市。
被执行人:吉林查干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前郭县。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隆塬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查干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721民初336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隆塬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查干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830759.00元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且需长期履行。至此,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吉0721民初3361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中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陆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