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6民初3672号
原告:**,女,1984年5月6日生,汉族,住址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长春市江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长春市江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春市江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长春市江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石 峰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