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泷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泷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昌民执字第6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月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泷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磫家祥,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泷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3)昌民一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吉林市泷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25,000元及利息1,869元。案件受理费472元由被告吉林市泷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由执行员***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7,34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为30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既没如期申报财产,亦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吉林市泷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8,024(其中包括本金27,34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80元、申请执行费303元),并于2014年10月20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27,721元,申请执行费30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申请执行人要求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二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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