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泷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泷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环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民申4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吉林市泷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南山街创业大厦5楼510室。
法定代表人:潘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蹤家祥,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英,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环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仲湖村望海路3-1号。
法定代表人:仲启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君,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吉林市泷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环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0)吉0204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吉林市泷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卢亚城
审 判 员 张笑飞
审 判 员 毕雪松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 洋
书 记 员 杨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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