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802民初2867号
原告姚青田,男,汉族,现住辽宁省朝阳县。
被告白城市万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青田与被告白城市万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青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邢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