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吉林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723民初3395号
原告:***,男,1959年6月17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县朝阳镇沟门社区。
原告:***,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鞍山市。
被告:吉林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天元美墅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1550463245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工程科科长),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发25元。
审判长查多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丽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