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581执702号
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汇阳防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宋亚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梅河口市利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邹立忠,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梅河口市汇阳防水有限公司与梅河口市利源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吉0581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申请人撤回执行请求,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581执7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海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明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