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581执1994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汇阳防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宋亚文,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姜国华,男,195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公司总经理,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执行人:***,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本院在执行梅河口市汇阳防水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在另案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汇阳防水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以长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581执19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海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