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581执7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汇阳防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亚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梅河口市龙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洪军,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汇阳防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梅河口市龙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581民初23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汇阳防水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梅河口市龙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无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收益类保险的情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梅河口市龙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上述财产;
二、本院在梅河口市调查了被执行人梅河口市龙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无房产、住房公积金的情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梅河口市龙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上述财产;
三、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梅河口市龙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拟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梅河口市龙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梅河口市龙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汇阳防水有限公司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朱利军
审判员 张秀丽
审判员 王 聪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铠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