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581执157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口市汇阳防水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口市曙光镇。
法定代表人:宋亚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口凯购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口市。
法定代表人:董永柱,经理。
申请执行人**口市汇阳防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口凯购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581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口市汇阳防水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口凯购城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二、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口凯购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无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的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口凯购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的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口凯购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吉E3R700号、吉E3R511号、吉E3R011号的三辆汽车,本院已将上述车辆轮候查封;
三、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口凯购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在**口市有无房产的情况,案外人向本院递交材料,凯购城三期的所有建筑物包括住宅与底商、地下车库全归其所有,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房屋;
四、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口凯购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凯购城19#楼B06的房屋一座查封,由于上述房屋房产部门未实际测绘,本院暂时无法处置;
五、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口凯购城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口凯购城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口凯购城置业有限公司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口市汇阳防水有限公司告知上述执行情况,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经合议庭决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海军
审判员 刘忠强
审判员 张秀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叶润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