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汇阳防水有限公司

梅河口市汇阳防水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581执保804号之一
申请人:梅河口市汇阳防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宋亚文,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梅河口市汇阳防水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保全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名下暂无足额可供执行保全财产,申请人梅河口市汇阳防水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的执行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581执保804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保全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海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姜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