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23民初6119号
原告:连云港市华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139374162L,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新村社区伊山南路**(昊云大厦**)。
法定代表人:茆德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迈速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MA1N294435,,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城北社区灌新路**
法定代表人:黄俊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连云港市华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迈速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 健
人民陪审员 李春梅
人民陪审员 傅长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王 辉
书 记 员 董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