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华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灌云县嘉顺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民辖51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
被告:灌云县嘉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圩丰镇支中社区振丰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夏长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连云港市华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伊山南路9号(昊云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茆德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灌云县嘉顺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连云港市华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灌云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
**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105050.7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9年12月8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圩丰新农村建设德丰小区1号商住楼的土建(桩)安装工程交由第三人施工,该工程实际施工人是原告。被告在该工程的施工管理中,由沈立平代理被告履行职务行为,包括签订核算工程价款等。2021年6月5日,被告经核算确定:原告完成被告发包的德丰小区1号商住楼的施工面积为7390.3平方米,被告因此应付原告工程款、相关费用及退保证金为5178080.9元,已付原告5091448元,尚欠86632.9元。此外,被告签证认可应付原告相关费用35341元+4883.8元+10000元=18417.8元。因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上述款项,原告现提起诉讼,请判决支持诉求。
灌云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原告**系该院在编干警乔军的妻弟,为避免当事人对案件公正审理产生怀疑,该案不宜由该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中,因原告**系灌云县人民法院在编干警乔军的亲属,本案不宜由该院继续审理。该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曹新海
审判员  周 旭
审判员  何 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越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