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华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连云港市华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386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绸缪阴山村委白土棚1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旭东,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雅倩,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166号5号楼一单元1601室。
被告:连云港市华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新村社区伊山南路9号(昊云大厦11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连云港市华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董延磊
人民陪审员  张刘霞
人民陪审员  汪素琴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俊彤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