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鸿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吉林鸿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2执保1104号
申请人:***,男,1968年3月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吉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鸿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院景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鸿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鸿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239697.57元。申请人***以担保人****下位于长春市南关区东天街西、永长路东、东门路南桃源路DEFG回迁住宅16、17、18号楼603号,权利证号为吉(2018)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271409号,建筑面积为58.12平方米,丘地号为1-14/126-7(603)的房屋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因案件已审结,担保人***申请对担保物予以解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鸿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9697.57元的冻结;
解除对担保人****下位于长春市南关区东天街西、永长路东、东门路南桃源路DEFG回迁住宅16、17、18号楼603号,权利证号为吉(2018)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271409号,建筑面积为58.12平方米,丘地号为1-14/126-7(603)房屋的产籍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