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鸿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宽城区中诚信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吉林鸿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院景全、孙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3执恢284号
申请执行人:宽城区中诚信建筑器材租赁站。
被执行人:**鸿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院景全、**。
执行申请人宽城区中诚信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鸿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院景全、**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开始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股权、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信息,我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财产信息均有查控、查询单位反馈的信息回执等证据证实。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相关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吉0103民初4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书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向新
审判员  王晓冬
审判员  赵怀德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