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鸿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鸿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2021)吉0102执保1625号
申请保全人:**
被保全人:**鸿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鸿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20)吉0102民初48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保全人**鸿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56832.7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 迪
审判员 刘 浩
审判员 薛清昭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齐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