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执保188号
申请人:***,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住**省梨树县蔡家镇。
被申请人:**鸿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院景财,总经理。
***与**鸿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鸿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3万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并以**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鸿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3万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 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吉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