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鸿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鸿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执保23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住**省梨树县
被申请人:**鸿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院景财,总经理。
***与**鸿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2021)吉0102民初86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鸿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3万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鸿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3万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 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相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