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2执58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鸿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其他案由纠纷执行一案,南关区人民法院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如下:
终结对(2020)吉0102执581号案件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处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云山
审判员 刘 浩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世钧